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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协议
2021-06-29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领用协议(个人卡)

 

申请人声明: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协议(个人卡)》(以下简称《协议》)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协议》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本人确认,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农商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南海农商银行责任或其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作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本人对所有条款已充分知悉及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南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乙方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申领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同意乙方向征信、保险、税务、房管、交通、通讯等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的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用于发卡授信、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向相关单位或机构索取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协议》和《章程》、提供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第二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甲方在申领信用卡提供的个人资料视为授权乙方向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的合作机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权益服务、金融服务外包、欠款催收、债权转让。

第三条  甲方个人卡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附属卡。甲方主卡申领人承担其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协议》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以上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联系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资料失真、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乙方分支机构、合作服务机构、外包机构)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甲方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第二章  审批及信用额度评估

 

第六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客户是否需要交存保证金及保证金数额或提供其他担保。如需提供其他担保,相关担保资料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第七条 个人卡主卡与附属卡的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若甲方持有多张乙方的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则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甲方的综合信用额度。

第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后,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书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九条 当信用额度不能满足甲方用卡需要时,甲方可以申请临时调高额度或永久调高额度,乙方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历史、临时调额用途等情况决定是否调额和调额幅度。

 

第三章  使用及保管

 

第十条 甲方领取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未按规定签名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甲方领取新卡后,应通过乙方客服热线、电子渠道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激活卡片,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

第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等,甲方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甲方遗忘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承担任何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对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卡片设有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年。在符合续卡条件情况下,如果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如果甲方不符合续卡条件,乙方有权拒绝为其续卡。已过期的信用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得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追索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下同)等权利。甲方不续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甲方存有溢缴款的预销户申请成功的账户,甲方可到我行网点柜台及时办理提取相关手续,否则根据乙方公示的收费规则计收信用卡账户管理费至余额为零止,系统自动做销户处理。

第十五条 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十六条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是指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乙方具有闪付功能的IC信用卡或移动设备在中国银联指定商户的POS终端以联机闪付方式发起的,一定单笔交易金额以下的消费及预授权交易时,无需持卡人输密签名的功能。该功能默认开通,甲方须根据自身消费习惯设定使用该功能的交易限额或关闭该功能。

第十七条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均视为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该交易未使用密码或无签名为由拒绝付款。

第十八条 甲方须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若持卡人因伪卡或失窃卡提出否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的,需在交易日72小时内进行挂失,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协助甲方向银联的追偿申请。

 

第四章  挂失

 

第十九条 发生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遗失或被窃,甲方应立即拨打乙方24小时客服热线、使用乙方电子渠道、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乙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一)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三)遗失或被窃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第五章  收费及利息

 

第二十条 甲方因使用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年费,甲方须在乙方列明年费金额的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缴纳年费,符合年费减免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对账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记收欠款利息,即按照全部应还款额(包括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自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计收对象为利息。乙方有权不定期进行日利率不低于万分之三点五的利率优惠活动和恢复标准利率。

第二十三条 甲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时,我行按规定收取费用,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转账交易视同取现交易。信用卡透支取现金额将全部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境内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甲方通过柜面办理预借现金业务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其他渠道办理预借现金转账业务,每卡每日限额不超过信用卡最高取现额度。

第二十五条 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存款)不计付利息,行内提取溢缴款不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  对账单

 

第二十六条 甲方每月的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并保持不变;乙方将根据甲方账户交易情况按月发送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二十七条 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0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异议,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

 

第七章  还款

 

第二十九条 甲方使用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自助渠道还款,也可选择绑定自动还款方式。

第三十条 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销:逾期0-90天(含)的,按照费用或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冲销;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利息或费用的顺序依次冲销。

第三十一条 甲方选择自动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到期还款日”前一天或当天,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还款种类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拒绝扣款,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及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新增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南海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内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活期存款及理财产品)中扣取相应款项,对于乙方行使抵销权而产生甲方利息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处分甲方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甲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在催收的必要、合理范围内将甲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予以披露。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甲方的欠款,乙方因催收或委托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如甲方选择按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利息、费用、违约金、预借现金透支本金的100%、分期借款到期本金的100%和消费透支本金的10%以及上期对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具体以对账单显示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未在到期日前偿还最低还款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10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卡停卡处理,但保留还款功能。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甲方身份无法识别的除外)暂时停止其使用乙方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有权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或芯片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亦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或芯片信息不符的卡片交易。

第三十七条 如甲方申领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过程中或激活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等或有权暂停其使用信用卡。

第三十八条 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一)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的、担保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

(四)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协议》及《章程》等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或失效时,须及时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乙方信用卡有关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四十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表》《章程》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收费标准》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率和违约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章程》《协议》、上述关于透支利率、违约金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将在南海农村商业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nanhaibank.com)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生效。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甲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四条 甲方同意将信用卡申请表中甲方的送达地址(包括现居地址或单位地址、电子信箱、手机号等)作为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或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变更任一送达地址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和司法机关等(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无效、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乙方或司法机关等、或甲方和其指定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商业信函或法律文书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均视为已有效送达,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乙方以公证、律师见证或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事宜或对甲方进行催收的,自公证、见证或公告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乙方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便利金信用卡领用协议(2020年第二版)

 

申请人声明: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便利金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协议》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本人确认,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农商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南海农商银行责任或其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作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本人对所有条款已充分知悉及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便利金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南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南海农商银行便利金信用卡(以下简称“便利金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便利金业务”是指乙方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授予一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在该额度内实现现金提取、便利金分期等使用功能的授信业务。便利金信用卡是专门承载便利金业务的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分期还款等功能。

 

第一章  申领

 

第一条  甲方须为年满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及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并且户籍、居住地点、工作地点至少有一个在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级市。

第二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合法,并同意乙方向征信、保险、税务、房管、交通、通讯等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的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用于发卡授信、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向相关单位或机构索取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协议》和《章程》、提供便利金信用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因甲方提供资料失实、不完整等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的领卡申请、自主核准甲方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使用范围。乙方决定向甲方核发卡片的,甲方可在乙方授予的信用额度内使用便利金信用卡进行消费、转账结算、提取现金。乙方决定不向甲方核发卡片的,无须向甲方另行公布。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以上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联系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资料失真、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乙方分支机构、合作服务机构、外包机构)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的个人基本信息,甲方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第二章 审批及信用额度评估

 

第六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客户是否需要交存保证金及保证金数额或提供其他担保。如需提供其他担保,相关担保资料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第七条 乙方授予甲方的便利金额度,纳入到甲方信用卡信用额度的客户级管理,即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消费情况、还款信用等条件,为甲方设定总信用额度,甲方名下所有在乙方开立的信用卡卡片(含附属卡)的账户信用额度、分期付款总体信用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预借现金信用额度等受乙方对甲方设定的总信用额度的控制,且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风险自行设定各额度及额度的使用方式为循环额度或一次性使用额度。

第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便利金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后,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书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三章  使用及保管

 

第九条 甲方领取便利金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未按规定签名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甲方领取新卡后,应通过乙方客服热线、电子渠道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激活卡片,并设置相关的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

第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便利金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等,甲方不得将便利金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便利金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甲方遗忘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便利金信用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凭便利金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便利金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承担任何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责任。

第十二条 在符合续卡条件情况下,如果甲方在便利金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便利金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如果甲方不符合续卡条件,乙方有权拒绝为其续卡。已过期的便利金信用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得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便利金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便利金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便利金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追索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下同)等权利。甲方不续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便利金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甲方存有溢缴款的预销户申请成功的账户,甲方可到我行网点柜台及时办理提取相关手续,否则根据乙方公示的收费规则计收便利金信用卡账户管理费至余额为零止,系统自动做销户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便利金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十五条 在境内,便利金信用卡可通过乙方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热线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等使用;在境外,便利金信用卡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进行使用,暂无境外取现功能。甲方在境内外消费、境内取现及在其他自助设备使用便利金信用卡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乙方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境内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便利金信用卡超过12个月未发生过交易的,乙方有权调减或终止甲方便利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便利金信用卡有效期间,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便利金信用卡额度使用情况、资信状况等提高、下调、终止其信用额度;乙方下调、终止其信用额度的,不影响之前已发生债务,甲方对已发生的债务仍须承担清偿责任。乙方终止甲方的授信额度的,有权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便利金信用卡。

第十七条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是指甲方使用乙方具有闪付功能的信用卡或移动设备在中国银联指定商户的POS终端以联机闪付方式发起的,一定单笔交易金额以下的消费及预授权交易时,无需持卡人输密签名的功能。该功能默认开通,甲方须根据自身消费习惯设定使用该功能的交易限额或关闭该功能。

第十八条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该交易未使用密码或无签名为由拒绝付款。

第十九条 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便利金额度仅可用于消费领域。甲方承诺该额度不用于:赌博、投入股市、购买基金或期货等有价证券、从事其他投机性经营、支付住房的首付款或偿还贷款、个人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投入、炒买炒卖房地产、艺术品、古董或收藏品、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投资项目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用途。否则,乙方有权提前回收卡片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须承担因便利金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若持卡人因伪卡或失窃卡提出否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的,需在交易日72小时内进行挂失,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协助甲方向银联的追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便利金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乙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有的债权。

 

第四章  挂失

 

第二十二条 发生便利金信用卡遗失或被窃,甲方应立即拨打乙方24小时客服热线、使用乙方电子渠道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乙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2.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3.遗失或被窃便利金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第五章  收费及利息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使用便利金信用卡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关的息费,甲方已仔细阅读《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收费标准》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便利金信用卡使用告知函》,对相关费用及标准确认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使用便利金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年费,甲方须在乙方列明年费金额的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缴纳年费,符合年费减免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对账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记收欠款利息,即按照全部应还款额(包括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自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计收对象为利息。乙方有权不定期进行日利率不低于万分之三点五的利率优惠活动和恢复标准利率。

第二十七条 甲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时,我行按规定收取费用,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转账交易视同现金提取交易。便利金信用卡预借现金金额将全部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第二十八条 甲方成功办理便利金分期后,进行提前还款时,需清偿所有未还本金和当期手续费。提前还款需另行向乙方申请,不支持部分本金提前还款(须全额归还未还本金)。提前还款申请成功提交后不能申请撤销,未偿还的本金和相应手续费即时记入当期账单。

第二十九条 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存款)不计付利息,行内提取溢缴款不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  对账单

 

第三十条 甲方每月的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并保持不变;乙方将根据甲方账户交易情况按月发送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三十一条 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0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异议,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

 

第七章  还款

 

第三十三条 甲方使用便利金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自助渠道还款,也可选择绑定自动还款方式。

第三十四条 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便利金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销:逾期0-90天(含)的,按照费用或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冲销;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利息或费用的顺序依次冲销。

第三十五条 甲方选择自动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到期还款日”前一天或当天,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还款种类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拒绝扣款,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及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新增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还款款项务必偿还至甲方便利金信用卡欠款账户内,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指引甲方将还款款项存至任何第三方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因甲方未将还款款项偿还至本人便利金信用卡欠款账户而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本人承担,甲方应继续偿还其便利金贷记卡债务直至所有债务结清。

第三十七条 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南海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内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活期存款及理财产品)中扣取相应款项,对于乙方行使抵销权而产生甲方利息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处分甲方相关便利金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甲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在催收的必要、合理范围内将甲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予以披露。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甲方的欠款,乙方因催收或委托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如甲方选择按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利息、费用、违约金、预借现金透支本金100%、分期借款到期本金的100%和消费透支本金的10%以及上期对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具体以对账单显示为准。

第三十九条 甲方未在到期日前偿还最低还款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10元人民币。

第四十条 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乙方有权对甲方便利金信用卡停卡处理,但保留还款功能。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甲方身份无法识别的除外)暂时停止其使用乙方便利金信用卡,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有权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或芯片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亦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或芯片信息不符的卡片交易。

第四十二条 如甲方申领便利金信用卡过程中或激活便利金信用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等或有权暂停其使用信用卡。

第四十三条 便利金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便利金信用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便利金信用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便利金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便利金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一)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的、担保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

(四)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协议》及《章程》等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或失效时,须及时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乙方便利金信用卡有关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表》、《章程》、《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收费标准》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便利金信用卡使用告知函》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十七本《协议》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率和违约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章程》、《协议》、上述关于透支利率、违约金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将在南海农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nanhaibank.com)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生效。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南海农商银行便利金信用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甲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

第四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九条 甲方同意将便利金信用卡申请表中甲方的送达地址(包括现居地址或单位地址、电子信箱、手机号等)作为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或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变更任一送达地址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和司法机关等(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无效、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乙方或司法机关等、或甲方和其指定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商业信函或法律文书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均视为已有效送达,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乙方以公证、律师见证或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事宜或对甲方进行催收的,自公证、见证或公告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五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南海农商银行便利金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乙方便利金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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