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是我行面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发卡机构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分期交易、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相关银行服务的银行卡。使用范围仅限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申请人:指向我行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二)持卡人:指向我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卡持卡人。
(三)信用额度:指我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四)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我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五)记账日:指我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六)账单日:指我行在账单周期内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七)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我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八)到期还款日:指我行规定持卡人偿还其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期限。
(九)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十)最低还款额:指我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及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以及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
(十一)免息还款期:信用卡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的时间段。
(十二)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我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我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我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十三)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我行支付的款项。
第五条 我行、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信用卡持卡人申请
(一)主卡持卡人申请。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
(二)附属卡申领应经主卡持卡人确认。
(三)单位卡持卡人申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可凭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向我行申领单位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卡持卡人应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单位对单位卡账户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我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笔签名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卡停用不包括电子现金交易。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领人申请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如实、完整的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将信用卡发卡审核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我行审核。
第九条 我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信用额度等。
第十条 我行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供相应的担保资料。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等,以及我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追索费用)。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卡片使用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可在我行指定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动终端等渠道使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联、我行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交易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行为持卡人核定账户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单位信用额度由单位向我行提出申请,由我行予以核定。单位可为其持卡人指定卡片使用额度;同一单位有多个持卡人的,卡片总信用额度不超单位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信用卡持卡人应按照与我行约定的支付方式使用信用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因损坏变形、破损,消磁等原因导致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以申请换发相同卡号或不相同卡号的信用卡。单位卡持卡人可自行申请换发, 并向所属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我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单位卡被盗或遗失,由单位卡持卡人个人自行办理挂失补办等事项,并向所属单位报告。单位卡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单位卡所属单位承担责任。除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我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南海农商银行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洗钱或由其他任何违法及不诚信行为外,持卡人对挂失后的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十八条 信用卡最长有效期10年,信用卡产品应在有效期间使用,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仍对信用卡失效前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我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我行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我行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信用卡失效前,如持卡人决定不继续使用该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行,并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办理销卡手续;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前30天,我行未接到持卡人通知的,将自动为符合续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发相同卡号的新卡,但原卡产品已停发,需客户与我行协商更换卡产品或销卡。
单位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所属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由所属单位需加盖公章向我行提供单位卡停卡清单,销卡流程参照个人卡。单位卡持卡人发生变更,所属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我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我行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期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非现金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由我行规定,但免息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的,可通过ATM、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我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同时还需按我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预借现金金额将全部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我行辖区外)取款按我行统一公告的标准缴纳手续费,在非发卡行自助设备上取现须支付相应的结算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我行最新公布为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按我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四条 我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利率按我行公布的日利率执行并按月计收复利,如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执行。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我行规定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我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用卡记录调整透支利率,账户透支利率具体规定由我行确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账户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账户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0%,下限为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发生还款、消费等交易,我行在交易发生时先扣除持卡人的溢缴款后再按信用卡相关约定记账。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自动扣款。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我行将于到期还款日前从其指定的在我行开户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
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销: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0-90天(含)的,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冲销;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利息或费用的顺序依次冲销。
第二十八条 我行按照对外统一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协议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年费收取标准按照我行统一公告的标准缴纳。除我行内部差错原因外,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我行客户服务热线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我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符合销户条件的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存有溢缴款的预销户申请成功的账户,持卡人可到我行网点柜台及时办理提取相关手续,否则根据我行公示的收费规则计收信用卡账户管理费至余额为零止,系统自动做销户处理。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我行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我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我行权利
(一)我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审核是否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我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提供的个人资料视为授权我行向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的合作机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权益服务、金融服务外包、欠款催收、债权转让。
(二)我行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担保。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我行有权调减持卡人信用额度。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还款记录等不良信息记入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我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持卡人或因持卡人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信用卡的正常使用;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我行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未在我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我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我行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在本机构内开设的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物权;从持卡人在我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欠款;向保证人追索。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我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五)我行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伪造或使用伪造、盗用、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我行有合理理由怀疑信用卡被用于在境内外进行涉及逃税、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视实际情况对信用卡采取停止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
(七)持卡人如出现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我行有权对其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网点等收回该信用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八)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信用卡积分兑换、积分折扣、积分清零等积分相关策略,有权随时增删增值服务的项目,具体事项由我行统一对外公布,无需经持卡人同意,持卡人应密切关注我行的对外公告信息以维护自身权益。
(九)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协议有关条款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我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我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我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具体收费价目表详见我行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收费价目表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行义务
(一)我行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公布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信用卡安全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我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对持卡人提供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服务。
(三)我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我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四)我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个人及账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1.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2.与我行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3.持卡人与我行另有约定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权利
(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我行,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我行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我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有权向我行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持卡人可通过我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户资金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六)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我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义务
(一)申请人、持卡人应向我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我行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收集申请人、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我行、我行分支机构、合作服务机构、外包机构使用资料。
(二)我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意调高信用额度的,应在相应期限内通过约定渠道要求我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默认接受我行为其调整信用额度。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我行对其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三)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我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我行可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欠款,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等增值服务。
(四)持卡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信用卡,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涉及逃税、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CVV2、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六)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我行指定渠道及方式办理挂失手续,否则应当按照本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七)持卡人可与我行约定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持卡人预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及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知我行并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八)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我行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我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关费用、利息等)。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我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我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协议执行,如我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行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或持卡人与我行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条款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我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0年3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