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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章程
2021-07-07

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是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先消费后还款的,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的,在中国境内外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都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定义

1.申请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的个人。

2.持卡人:是指向本行提出申请,并核准领用信用卡的个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

3.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的人民币账户。

4.信用额度:是指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5.预借现金: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助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6.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7.记账日:是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8.账单日:是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9.到期还款日:是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10.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到账的日期。

11.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12.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消费交易(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

13.逾期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本行支付的款项。

14.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本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本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本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15.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签订信用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信用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本行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公职人员开办以“628”开头的公务信用卡(公务卡)。

第六条 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现金充值等功能。

信用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银联卡受理点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受理渠道使用,所有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可申请个人卡主卡;也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同一信用卡产品申请开立附属卡不得超过3张,且主卡持卡人不得为本人开立附属卡。原则上同一持卡人在本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不得超过5张。

第八条 符合发卡条件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逾期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信用卡发卡审核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本章程与领用合约、收费表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核发卡、卡片种类、级别和信用额度。若不予发卡,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按本行要求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相应的担保资料。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等,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追索费用)。所有担保均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办理。

第十二条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各信用卡产品应在有效期间使用,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本行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卡片状态等,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本行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前,若持卡人决定不继续使用该卡,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并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相同卡号的新卡。

若本行以往发行的卡种因监管规定或其他相关原因停止发行,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本行可与客户协商更换卡产品或销卡。

第十三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按照本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由持卡人设置的信用卡交易密码用于取款或消费等交易。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在本行规定渠道申请重新设置。

第十五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时在申请表上签署的相同,并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本行公布的官方渠道,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在挂失生效前,因之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违反国家《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三)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

(四)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

(五)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本行规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助终端等渠道使用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联、本行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转让或转卖,否则,因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经济损失等其他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行为持卡人核定账户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申领个人卡的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

第二十一条 本行信用卡在自助柜员机每日最高取现金额为1万元。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交易中,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本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约定的支付方式使用信用卡:约定凭密码支付的,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约定凭签名方式支付的,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凭磁条、卡号、芯片、密码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属于交易的有效凭据;凭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亦属有效凭证;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本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期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发卡机构与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或超过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透支利率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即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逾期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自动扣款还款。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前从其指定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

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0-90天(含)的,按照费用或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冲销;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本金、利息或费用的顺序依次冲销。本行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行按照对外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收取费用;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本行将提前3个月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如本行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将提前45个自然日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公示。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风险,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审核是否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有权向本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还款记录等不良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本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止付持卡人信用卡。

(三)持卡人未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本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本行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1.停止该卡使用。

2.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的使用。

3.从持卡人在本行所属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欠款。

4.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5.向保证人追索。

6.通过报案、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追偿。

7.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

(四)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五)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本行有权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本行造成损失,本行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同时本行有不核准申请人办理信用卡的权利。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领用合约等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本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收费价目表详见本行公告或通过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

(八)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可能属于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九)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安全,本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本行的各项服务。本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本行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十)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义务

(一)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公布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信用卡安全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本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服务、挂失办理、投诉受理等服务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并列明持卡人账户账单日的余额、交易明细、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但若自上一份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因供电、通讯等本行不可预知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五)本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个人及账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本行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持卡人有权要求本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本行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收集申请人、持卡人的有关资料。

(二)本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银行提出。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本行对其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三)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本行可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欠款,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等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CVV2、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五)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持卡人预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及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六)为防范风险,保障本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七)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履行相关提前通知手续并按规定公告期满后生效,并对所有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根据《惠州农商银行领用合约》约定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并受其约束。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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