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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协议
2021-07-07

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本人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及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合约》及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农商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惠州农商银行责任或惠州农商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或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惠州农商银行就信用卡申请、使用等相关事宜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信用卡的申请

1.客户应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所列各项内容,并对如下语句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2.信用卡是指惠州农商银行向社会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相息,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惠州农商银行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

3.客户保证向惠州农商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时客户(包括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不可撤销时地授权本行(包括本行各分支机构)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至信用卡账户销户期间,在审核信用卡申请、额度调整、续卡、贷后风险管理等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采集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有关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包括申请人在本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客户(包括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惠州农商银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出了相应的说明。

4.惠州农商银行有权依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客户领用信用卡,并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16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自然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惠州农商银行有权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客户与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共同的信用额度。

5.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同,惠州农商银行并无核对的义务,客户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

1.信用卡只限于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消费、转账或提取现金。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2.经客户申请,惠州农商银行可为客户开通消费类交易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为客户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惠州农商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为客户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客户可在相应渠道取消超授信额度。

3.对于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不当或违规使用信用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

4.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邮购、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的单据或其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5.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惠州农商银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客户承担所有损失。

第三条  信用卡的收费

1.惠州农商银行核准发放信用卡后,客户激活卡使用,按惠州农商银行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年费收取标准参照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2.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消费交易由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为免息还款期。客户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

3.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或转账,境内预提现金(含ATM)或转账出个人账户手续费按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提现交易如使用信用额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

4.信用卡损坏时,客户可致电惠州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补发新卡,客户应承担换卡手续费。

5.信用卡挂失后,惠州农商银行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办理补办新卡,并将信用卡寄送给客户,客户应承担挂失及补卡费。

6.如客户注销信用卡后账户仍有余额的,客户应按双方的约定方式及时提取账户余额,否则第三个月后每月收取账户管理费,直到客户结清信用卡资金或资金额为零。

7.客户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限额度发生之日起的利息。

8.客户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息。

9.惠州农商银行提供信用卡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服务,双方约定账户变动金额300元(含)以上,惠州农商银行提供免费通知服务;账户变动300元以下惠州农商银行提供有偿通知服务,需由客户自主在相应渠道开通。

10.其它具体收费项目按惠州农商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信用卡的对账单和还款方法

1.若客户应付账款于当期结账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惠州农商银行应按时向客户寄发当期对账单。

2.客户收到对账单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交易日起60天内向惠州农商银行提出异议,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3.客户每期最低还款额指惠州农商银行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10%,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4.客户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惠州农商银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未全额还款的应当支付已还部分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以及未偿还部分从透支记账日至月结账日的透支利息。

5.客户如未于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惠州农商银行对客户连续两期期(含)以上拖欠还款的行为,有权停止客户信用卡的使用。

6.客户有权向惠州农商银行索取对账单。本行免费提供12个月内的对账单,但索取12个月以上的补制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7.客户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理由并按惠州农商银行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请求惠州农商银行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如经调阅国内消费签购单,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所为,则本行向持卡人收取调阅消费签购单手续费。如经调阅消费签购单,查明交易确为他人冒用或记账错误,则不向持卡人收取本项费用。

8.惠州农商银行因向客户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应由客户支付。

9.惠州农商银行有权在未获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以客户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付欠款。惠州农商银行收到客户的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的,按照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10.客户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惠州农商银行经济损失,均由客户承担赔偿责任,惠州农商银行有权将客户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11.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及时与惠州农商银行联系办理资料更新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五条 信用卡的终止和停用

1.信用卡有效期限为10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但客户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而消失。如客户到期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若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惠州农商银行,否则,惠州农商银行视同客户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客户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2.客户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惠州农商银行,将信用卡交回惠州农商银行,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惠州农商银行受理客户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客户办理销户。

3.信用卡所有权属惠州农商银行,惠州农商银行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客户的信用卡及其附属卡的权利以及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客户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客户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4.客户必须遵守《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对客户不遵守章程和不履行本合约的,惠州农商银行有权取消客户持卡资格,收回其信用卡,而不需通知及申述理由,因此而令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直接或间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惠州农商银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其他说明

1.客户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责。

2.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遭客户以外的他人占用,客户应致电惠州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惠州农商银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若客户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或者不配合惠州农商银行调查情况时,则由客户承担所有损失。

3.客户应妥善保管其与信用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对于客户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客户必须使用有效的密码、签名或密码加签名来完成相关交易,惠州农商银行有权根据上述密码、签名或密码加签名中任一项的有效性将上述交易视为客户本人进行的有效交易。

5.客户与特约商户或办理提现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惠州农商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6.本合约所依据的《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如客户未在公布后45个自然日内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同意惠州农商银行对本协议的相关修改。

7.本合约所约定的客户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亦对客户附属卡持卡人有约束力。

8.惠州农商银行与客户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惠州农商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金融惯例办理。

10.客户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惠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11.本合约自惠州农商银行批准客户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客户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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